一、招標
1、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必須在《中國財經報》上發布招標通告,同時也可在省級以上政府采購管理機關指定的其他報刊和信息網絡上發布。
2、招標通告和投標邀請函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 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等信息; (2) 標的的名稱、用途、數量和交貨日期; (3) 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和評標辦法; (4) 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和時間; (5) 投標截止時間和地點;(6) 開標地點和時間; (7) 政府采購管理機關規定的其他內容。
3、 招標文件定稿后,招標人應將招標文件報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的合理 時間;自招標文件發出至投標截止日,不得少于20天。
4、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 修改時,應當在招標通告和投標邀請函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 15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 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招標人可視具體情況,延長投標截止時間
二、投標
1、投標人應當和開標時間,并將此變更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
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完全響應。
2、 投標人應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將密封的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招標人拒收投標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
3、 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對所遞交的投標文件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